问题 | 怎么指定继承人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指定继承人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1.遗嘱继承: 自书遗嘱:这是遗嘱人自行书写的遗嘱形式。 遗嘱人需用自己的笔,认真、清晰地书写遗嘱内容,然后在遗嘱结尾处签上自己的真实姓名,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 这样能确保遗嘱是其真实意愿的体现,且日期标注有助于确定遗嘱的时效性和先后顺序。 代书遗嘱:当遗嘱人因某些原因无法自行书写时,可选择代书遗嘱。 需有两个以上与遗产继承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其中一人负责代书,如实记录遗嘱人的意愿。 之后,遗嘱人、代书人以及其他见证人都要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打印遗嘱:同样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遗嘱的每一页都进行签名,并清晰注明年、月、日,以保证遗嘱内容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录音录像遗嘱:此方式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录音录像中清楚地记录自己的姓名或者肖像,同时明确说出年、月、日,便于日后核实。 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下,遗嘱人可立口头遗嘱,且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不过,当危急情况消除后,若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则无效。 2.遗赠扶养协议:自然人可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该协议。 按照协议约定,相关组织或者个人需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相应地,其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案情回顾: 小朱年老体弱,想指定继承人。他先自书遗嘱将财产留给小李,但未注明日期。后来因身体原因请人代书遗嘱,指定小胡为继承人,代书时只有一人见证。小朱还立了口头遗嘱,危急情况解除后也未重新立书面遗嘱。此外,小朱曾与小静签遗赠扶养协议。最终小朱去世,各方就继承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自书遗嘱未注明日期,无法确定时效性和先后顺序,存在形式瑕疵。 2、代书遗嘱只有一人见证,不符合“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规定,该代书遗嘱可能无效。 3、危急情况解除后未重新立书面遗嘱,之前口头遗嘱无效。 4、遗赠扶养协议若符合规定,小静履行义务后有权按协议受遗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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