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书遗嘱效力怎么确认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自书遗嘱的效力确认,需要从多个关键方面进行细致判断:
一、遗嘱人主体资格 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意味着其能够清晰、准确地表达自身的真实意愿。 比如,在立遗嘱时,遗嘱人需具备对事物的正常认知和判断能力。 若遗嘱人处于无行为能力状态,像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意识不清等,或者处于限制行为能力状态,例如因脑部受伤暂时失去部分认知能力,那么在此情况下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 二、遗嘱内容 遗嘱内容必须真实反映遗嘱人的意愿,不存在受欺诈、胁迫等违背其本意的情况。 例如,不能是在他人的欺骗或强迫下订立的遗嘱。 同时,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其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 若遗嘱中涉及到他人财产部分,比如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的那部分进行了处分,那么这部分内容是无效的。 三、形式要件 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自书写,书写完成后要签名,并明确注明年、月、日。 这些形式要件缺一不可,缺少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对遗嘱的效力产生不利影响。 四、多份遗嘱冲突 当存在多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若在确认自书遗嘱效力过程中产生争议,通常需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由法院依据具体的事实情况和相关证据进行全面、综合的判断。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立有多份自书遗嘱,最后一份遗嘱在立遗嘱时小朱意识不清。且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中配偶小丽的份额,同时该遗嘱未注明日期。小朱去世后,继承人就遗嘱效力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立最后一份遗嘱时意识不清,处于无行为能力状态,按照规定,此状态下所立遗嘱应认定为无效。 2、遗嘱中处分小丽财产部分,因所处分财产非小朱个人合法拥有,该部分内容无效。 3、遗嘱未注明日期,不满足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对遗嘱效力产生不利影响。 4、存在多份遗嘱且有冲突时,虽一般以最后遗嘱为准,但此份遗嘱无效,需综合判断其他遗嘱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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