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立遗嘱找什么样的见证人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立遗嘱时,对见证人的要求会因遗嘱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涉及到多个重要方面,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一、一般要求 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见证人必须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对见证遗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有清晰的认知。 这意味着他们需要精神状态正常,能够理智地处理相关事务。 通常,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才具备这种能力。 例如,一位年满18岁、身心健康、思维清晰的大学生,就可以作为合格的见证人。 2.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 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本人,同时也不能与他们存在近亲属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等可能影响公正见证的情形。 比如,若见证人与继承人是父子关系,或者存在未结清的债务纠纷,那么就可能因自身利益而无法公正地见证遗嘱过程。 二、不同遗嘱类型的要求 对于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以及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特别是在危急情况下订立的口头遗嘱,更是需要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进行见证。 在实际生活中,常见的可以作为见证人的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的邻居,他们对周边情况较为了解;还有居委会或村委会工作人员,他们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和公正性,能够确保见证过程的合法合规。 案情回顾: 小朱欲立遗嘱,找了邻居小李和小胡做见证人。小胡精神正常但与小朱的继承人小丽有未结清债务关系。立遗嘱过程中,小朱先采用代书遗嘱方式,后因突发危急情况又订立口头遗嘱,均由小李和小胡见证。小静认为小胡不符合见证人条件,遗嘱可能无效,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关于小胡的见证资格,因其与继承人小丽存在债务关系,根据“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的要求,小胡不符合见证人条件。 2、代书遗嘱和口头遗嘱均要求有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于小胡不符合条件,仅有小李一人符合,此情况下,小朱所立的代书遗嘱和口头遗嘱可能因见证人的问题而存在效力瑕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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