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权怎么处理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权的处理,具体要点如下:
一、权利性质 继承权是一种带有鲜明人身属性的权利。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一方所享有的继承权,本质上是其个人专属的权利。 这意味着,继承权与特定的人身关系紧密相连,是基于特定的亲属身份而产生的。 例如,子女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是基于其与父母的亲子关系,这种权利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它是独立于夫妻关系之外的个人权利。 二、放弃方式 放弃继承权有着明确的时间和形式要求。 具体来说,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的表示。 而且,这种表示必须以书面形式呈现,要清晰、明确地表达放弃的意愿。 若在这个特定时间段内没有作出任何表示,那么在法律上就会视为接受继承。 比如,通过书写正式的放弃声明书等方式来明确放弃的意思。 三、财产归属 当一方放弃继承权后,其原本应继承的那部分财产份额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为在实际继承尚未完成之前,这部分财产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所以放弃后自然也就不存在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的问题。 四、意思表示真实 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不能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违规的情形。 否则,根据法律规定,这样的放弃行为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一方在受到另一方威胁的情况下放弃继承权,这种放弃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是夫妻,小朱的父母去世留下遗产。小朱在小李胁迫下,未按规定以书面形式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之后小朱称自己本意是放弃继承,双方就放弃行为是否有效及财产归属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继承权是人身专属权利,小朱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基于亲子关系,非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2、放弃继承权应在规定时间以书面形式作出表示,小朱未按要求操作,且受胁迫,该放弃行为不符合法定形式和真实意思表示要求。 3、小朱放弃行为无效,若继承完成,继承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放弃行为有效,放弃部分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4、受胁迫放弃继承非真实意思表示,此放弃行为应认定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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