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房产拆迁安置房归谁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婚前房产拆迁安置房的归属问题,确实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以下为你详细阐述:
一、被拆迁房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情况 当婚前房产明确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时,若拆迁政策主要是依据房屋面积等因素,对房屋本身进行补偿安置,所得的拆迁安置房通常仍归该方所有。 这是因为从本质上来说,拆迁安置房是其婚前个人房产的一种转化形式。 例如,一方在婚前购买了一套面积为100平方米的房产,拆迁时按照每平方米一定的补偿标准给予相应面积的安置房,这种情况下,安置房就是婚前房产的延续,理应属于该方个人财产。 二、涉及人口因素等特殊情况 在一些拆迁政策中,人口因素会被纳入考量范围。 比如,按照家庭人口数量给予一定的安置面积。 此时,对于因人口因素而增加的安置面积部分,就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归属。 如果另一方符合人口安置条件,那么针对这部分对应的安置房面积,其可能享有一定的权益。 比如一个家庭中,另一方的户口在该房产处,且符合当地拆迁政策中关于人口安置的各项要求,那么对于因他的人口因素增加的安置面积,他就可能有相应权益。 总之,要准确确定婚前房产拆迁安置房的归属,关键在于拆迁政策以及房屋的具体情况。 若存在争议,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来明确产权。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丽婚前,小朱有一套个人房产。婚后该房拆迁,按房屋面积补偿得安置房。但小丽认为自己婚后参与家庭事务,安置房应有自己份额,双方就此产生争议。另外,小胡与小静婚前,小胡有房,拆迁时按人口因素增加安置面积,小静符合条件,小胡却认为新增面积全归自己。 案情分析: 1、对于小朱和小丽的情况,小朱婚前房产拆迁按房屋面积补偿的安置房,是其婚前个人房产的转化形式,通常应归小朱个人所有,小丽参与家庭事务并非主张房产份额的法定理由。 2、对于小胡和小静的情况,因拆迁政策考虑人口因素,小静符合安置条件,对于因她人口因素增加的安置面积部分,小静可能享有一定权益,不能全归小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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