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宅基地离婚时怎么分割的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农村宅基地在离婚时的分割,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妥善处理,具体如下:
一、宅基地上有房屋且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 当夫妻双方均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确定房屋的最终归属。 而获得房屋的一方,需要按照房屋的实际价值,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这种补偿可以根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或者双方协商确定的价值来计算。 若其中一方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宅基地的特殊性质,房屋一般会判归具有成员资格的一方。 同时,为了保障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具有成员资格的一方需要给予对方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同样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 二、宅基地上房屋非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 如果房屋属于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那么在离婚时,该房屋依然归该方所有,这是对个人财产的合法保护。 三、仅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况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属性,一般情况下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其具体归属需要根据相关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以及双方的身份情况来确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进行农村宅基地离婚分割时,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当地的政策要求。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离婚时,对农村宅基地的分割产生争议。宅基地上有房屋,小朱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小李不是。小朱主张房屋应归自己,小李则认为自己也应有房屋部分权益,双方无法就经济补偿等问题达成一致。 案情分析: 1、鉴于宅基地的特殊性质,此房屋应判归具有成员资格的小朱。因为宅基地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紧密相关,小朱符合相关条件。 2、小朱需给予小李合理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应综合房屋实际价值、双方经济状况等多方面因素确定,以保障小李的合法权益。 3、若仅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因其身份属性,一般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按集体经济组织规定和双方身份确定归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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