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宅基地拆迁房离婚时可以分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农村宅基地拆迁房在离婚时能否分割,要依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
一、婚前财产情况 若宅基地房屋是一方在婚前自行建造的,那么该拆迁房通常被认定为其婚前个人财产。 因为婚前财产是在结婚前个人所拥有的,具有明确的个人属性。 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时另一方一般是无权对该拆迁房进行分割的。 二、婚后共同财产情况 当宅基地房屋是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建造时,拆迁房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投入了资金、劳动力等,共同创造了这份财产。 所以,离婚时应按照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对拆迁房进行分割。 若一方的房屋是婚前就有的,但婚后双方对房屋进行了翻建、扩建等,且另一方有出资、出力等实际贡献。 那么,对于因翻建、扩建等增加部分所对应的拆迁利益,另一方是有权主张分割的。 三、家庭共有财产情况 若宅基地房屋涉及家庭共有,这种情况下,需要先将夫妻共同财产部分从家庭共有财产中析出,然后再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结婚,小朱婚前在宅基地自建房屋,婚后房屋拆迁。小李认为自己婚后参与了部分维护,要求分割拆迁房。另外,小胡和小丽婚后共同建造宅基地房屋后拆迁,小丽觉得分割不公。还有小静婚后出资参与丈夫婚前房屋扩建,拆迁后想分扩建部分利益,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婚前自建房屋,该拆迁房通常为其婚前个人财产,小李仅参与维护,若无特殊约定,小李无权分割拆迁房,因其不具备财产共有基础。 2、小胡和小丽婚后共同建造房屋,拆迁房属夫妻共同财产,应按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分割,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3、小静婚后出资参与丈夫婚前房屋扩建,对于扩建部分对应的拆迁利益,小静有权主张分割,因其有实际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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