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宅基地离婚时怎么分割财产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农村宅基地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需要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来具体分析,以下为你详细阐述:
1.宅基地上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 当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参与了宅基地上房屋的建造、翻建或者改建工作时,此房屋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实际生活中,比如夫妻双方一同采购建筑材料、共同参与房屋的设计规划以及施工建设等,这些行为都表明双方对房屋的建造有共同的付出。 离婚时,一般会依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来处理。 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确定由其中一方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同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需要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补偿的金额通常会根据房屋的实际价值以及双方的贡献程度等来确定;或者选择将房屋出售,然后对所得的价款进行分割。 2.宅基地上房屋非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 若房屋是一方在婚前自行建造的,或者是由一方的家庭出资建造的,那么该房屋就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者家庭共有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时一般不会对该房屋进行分割。 不过,如果在婚后,双方共同投入对房屋进行了修缮、装修等,使得房屋有了增值部分,那么另一方有权要求获得适当的补偿,补偿的数额会根据增值部分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离婚时,就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分割产生争议。房屋是小朱婚前开始建造,婚后小李参与部分建设,且二人共同进行过装修。小朱认为房屋是自己婚前财产,小李则称自己有投入应参与分割。 案情分析: 1、关于房屋主体部分,因房屋主要由小朱婚前建造,主体部分应属小朱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一般不应分割。 2、对于婚后小李参与建设及共同装修部分,使得房屋有了增值,小李有权要求获得适当补偿,补偿数额应根据其投入及增值具体情况来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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