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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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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避的概念

回避通常指司法人员对与本人有特定关系的案件避不承担办理该案的任务,目的是防止徇私舞弊或发生偏见,以利于诉讼的正常进行和对案件的公平、正确处理,也有利于司法人员避开嫌疑。

二、我国关于回避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25条规定,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和书记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①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②本人或本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上述关于回避的规定,也适用于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第24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为防止正在侦查的案件中断,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当事人对回避的申请被驳回时,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对回避问题也作了专门规定。关于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自行回避和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本相同。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得知或者发生在审理开始以后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执行职务。但是,案件需要采取的紧急措施除外。关于申请回避的处理,对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人民法院对申请回避所作的决定,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对本案的审理。

三、其他国家关于回避的法律规定

世界各国诉讼法都有回避制度的规定。联邦德国和日本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官是本案被害人,现是或曾是被告人、被害人亲属,曾任本案证人或鉴定人,曾任本案检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的,不得在本案执行职务。具有上述情形之一,或者认为可能作出不公正裁判时,检察官、被告人或自诉人(日本法律没有规定自诉人)有权申请审判官回避。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在不违反被告人明白表示的意思时,有权申请回避。日本关于审判官回避的规定,基本适用于书记官。联邦德国关于审判官回避的规定,对预备审判官、陪审官、书记官参照适用。

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被告人或其律师、公设律师(公诉人)有权申请陪审官回避。申请回避不必说明理由,但是被告人申请陪审官回避,不得超过5名,公设律师不得超过4名。

英国对陪审官的回避分无因回避(申请人不必说明理由)和有因回避(申请人必须说明理由)两种。前者只有被告人或其辩护律师才有权申请,被告人可要求7名陪审官回避。后者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提出,陪审官也可以自己提出。陪审官已被剥夺陪审权利,为一方亲属、有明确偏颇言行等都属于当然回避的理由。

关于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问题,各国的规定大同小异。日本《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审判官应当回避的情况有:①审判官或其配偶或曾为配偶的人,是案件当事人时,或就案件与当事人有共同权利人、共同义务人或偿还义务人的关系时。②审判官现在是或曾经是当事人四亲等内的血亲、三亲等内的姻亲或同居的亲属时。③审判官是当事人的监护人或监护监督人或保佐人时。④审判官就案件曾作过证人或鉴定人时。⑤审判官就案件现在是或曾经是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辅佐人时。⑥审判官就案件曾参与仲裁判断或参与经声明不服的前审裁判时。但无妨于因其他法院的嘱托,作为受托审判官而执行其职务。

<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刑事诉讼纲要>第18条、《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诉讼纲要》第22条规定:审判员、检察长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如果本身同案件的结果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或有引起怀疑他们公正的其他情况,都应回避。

四、刑事诉讼中的回避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与案件本身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不得参加本案处理工作的一项诉讼制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第31条的规定,下列人员适用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8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以上人员应当申请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此外,《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206条分别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因此,曾经担任过该案某一审判阶段审判工作人员不能再次担任该案的审判工作,也应当回避。而且根据有关司法精神,曾经担任过本案侦查的人员不得再担任本案的起诉、审判工作,曾经担任过本案起诉工作的人员不得再担任本案的审判工作。

五、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如法人写明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被申请人______(同上)

据了解,被申请人______与本案______是______,联系密切。为避免本案的不公正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要求______回避。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注:①本申请书供审判人员等回避时使用,用钢笔、毛笔或书写负印。

②“申请人”栏,如系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③“申请人”署名栏,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加盖单位公章。

附:

回避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一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与案件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时,退出该案的审理的一种诉讼制度。

回避分审判人员自行回避和当事人申请回避两种。如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申请回避,须提交回避申请。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不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西安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回避相关词条

  • 回避权

    回避权,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或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及相关人员回避。

  • 回避原则

    回避原则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所谓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规定禁止审判人员参加对案件审理的情形。回避原则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理的制度。回避原则有法定的回避情形,回避的适用范围,申请回避和作出决定的程序等内容组成。

  • 行政回避

    行政回避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正性,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请求,有权机关依法终止其职务的行使并由他人代理的一种法律制度。

  • 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一般认为是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直接当事人。“法律上利害关系”是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的一种因果关系,所以,从合法权益、行政行为及其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维度来探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构成是较合乎逻辑的研究进路。

  •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

    刑事回避是指与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关系的人员及机构,不得参与该刑事案件的处理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刑事回避制度起源于古罗马的“自然正义”原则,历来被称为公正司法的“第一道防线”。

  • 民事诉讼回避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出现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事由,依法退出民事诉讼活动的一种制度。

  • 行政回避制度

    行政回避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正性,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请求,有权机关依法终止其职务的行使并由他人代理的一种法律制度。

  • 公务回避

    公务回避是指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为了防止与某一公务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形的公务员直接或间接参与处理该公务,或者施加影响,而对其执行公务活动所作的限制。其目的在于减少不利因素的干扰,保障公务活动依法公正地进行。公务回避以任职回避为前提,任职回避的目的在于防止互为亲属的公务员在同一机关、部门或单位任职,以求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但仅有任职回避还不足以解决问题,因为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还是可能涉及到他本人或他的近亲属事务,公务回避即是针对这一情况而提出的。

  • 任职回避

    任职回避也叫职务回避,是对公务员在任用上作出的限制,即限制具有某种亲属关系的公务员担任某些关系比较密切的职务,以防止和克服亲属聚集,严格部门或单位的管理制度,保证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申而言之,任职回避就是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 地域回避

    地区回避是对公务员任职地区进行一定的限制,即要求公务员不得在自己的本籍或原籍担任公职。我国自唐代开始就有地区回避制度,即所谓的“避乡”、“避籍”。地区回避的主要目的是通过限制公务员在本籍或原籍任职,尽量避免亲属关系对工作的干扰,为公务员提供一个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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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5:5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