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前建的房子离婚后怎么办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倘若这所房屋是在婚前由一方全额出资买下的,并且登记在了他个人的名下,这种情况下,该房屋就属于婚前的个人财产范畴。
在离婚的时候,这所房屋会归出资的那一方所有,而另一方是没有权利去对其进行分割的。 因为在婚前就已经完成了全部的购房款支付,房屋的所有权从一开始就明确地属于出资的那一方,所以在离婚时也不会涉及到另一方的分割权益。 2.要是房屋是在婚前由一方办理贷款购买的,婚后则是由双方共同来偿还贷款,而房屋登记在了支付首付的那一方名下。 在离婚的时候,这所房屋会归首付的那一方所有。 同时,为了公平起见,首付的那一方需要对另一方在婚后偿还贷款以及房屋增值部分给予相应的补偿。 这是因为婚后双方共同参与了还贷行为,对房屋的价值增值也做出了贡献,所以首付方需要对另一方的付出进行合理的补偿。 3.假如房屋是在婚前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并且登记在了双方的名下,那么这所房屋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的时候,通常会按照平均分割的原则来处理。 因为双方在婚前都出了资,对房屋的购买都有贡献,所以在离婚时应该平等地享有房屋的产权,按照平均的方式进行分割,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4.倘若房屋是在婚前由一方出资,而在婚后才登记在了双方的名下,一般这种情况也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的时候,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分割,如果能够达成一致意见那就按照协商的结果来执行。 如果协商不成,就会按照出资的比例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来进行分割。 这样的处理方式既考虑到了婚前出资的情况,也兼顾了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所带来的共同财产属性,能够较为合理地解决离婚时房屋的分割问题。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面临离婚。他们有一套房子,婚前小朱全额出资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但小李认为自己对家庭付出多,房子应分割。小胡与小丽也闹离婚,房子婚前小胡首付且登记其名下,婚后共同还贷。小静和小朱则是婚前共同出资购房登记两人名,现也面临分割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小李情况,按规定房子是小朱婚前个人财产,小李无权分割,因其婚前全额出资并登记个人名下。 2、小胡小丽情况,房子归小胡,但小胡应补偿小丽婚后还贷和房屋增值部分,因婚后共同还贷。 3、小静小朱情况,属于共同财产,按平均分割原则处理,因双方婚前均出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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