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处理一方擅自处置共有房屋的情况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产权共有人未经其他成员同意而擅自处置共有物业时,其他成员有权请求就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存在以下任一情况,任何一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分割家庭共同财产: (一)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转移、变卖、损毁或浪费家庭共有财产,或故意制造假债侵犯对方权益等严重影响家庭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当家庭中有一方承担起了基本的扶养责任,如对年迈父母、未成年子女以及患有重大疾病的配偶进行照顾,然而在另一方对此表示反对或者不能够提供相应的医药费用支持时。 在此种情况下,对于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或浪费家庭共有财产,或者试图通过制造假债务侵犯另一方合法权益的一方,应在离婚时在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方面受到惩罚,酌情给予少分或不分的处罚。 离婚后,如果发现仍存在以上的违法行为,受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甚至可以再次提起诉讼,以求能够重新分配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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