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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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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是指保险人在行使代位求偿权中所产生的各种纠纷,具体讲就是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二、代位求偿权成立要件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时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

三、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规定及原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对保险代位求偿权作出规定。“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 权移转制度”。就代位求偿权的实质来讲,其属于请求权,是债的一种。按照传统民法理论,债的发生事由自然应当可以成为代位求偿权的发生原因。因此,代位求 偿权的发生事由包括侵权行为、合同责任、不当得利、共同海损、质量责任、保证及追偿。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 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四、证据规则及举证责任分配

财产保险中,第三人大致可因侵权行为和合同违约行为损害保险标的,在海商法上还有共同海损引起的保险代位求偿问题。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其举证责任分配应根据侵权有关法律规定由主张侵权行为方提供证据证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以及损失程度,并举证证明事故原因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上述举证责任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中就应由保险人这一诉讼主张方承担。同样,在合同违约行为损害保险标的的,也应提供证据证明被保险人与被请求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以及被请求方的违约行为等事实,否则,保险代位求偿权方的诉讼请求不能获得实现。

五、保险代位权的诉讼时效

《保险法》未对保险代位权的诉讼时效作出任何规定,实务中有三方面的争议:一是保险代位权是否有自己的诉讼时效期间?二是保险代位权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时点如何确定?三是保险代位权的时效中断有无特殊情形?上述问题互为关联,分述如下。

(一)保险代位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对此有两种观点:“请求权说”认为,保险代位权与其他民事权利一样,有自己独立的诉讼时效。既然法律没有做出特殊规定,就应适用《民法通则》有关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定债权转让说”认为,保险代位权的诉讼时效应与被保险人原债权保持一致,按“任何人不得将大于自己所有之权利让与他人”的法理,其诉讼时效应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求偿权一致。即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与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相同。我们赞同后一种观点。

所谓“保险代位”并非代位权,而是法定的请求权转移。与合同法上的代位权不同,保险人所行使的请求权并非自己的权利,而是依法转移的,原属被保险人所有的债权。“保险代位”一词有令人误解之嫌,但碍于保险业长期形成的用语习惯,保险法仍以“代位权”称之。既然保险代位权并非一种独立请求权,故无独立的诉讼时效。《保险法》未就保险代位权设置独立的诉讼时效制度,其原因即在于此,并非立法出现了漏洞或疏漏。

(二)保险代位权的诉讼时效起算

对此亦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自保险人取得赔偿请求权之日开始起算。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诉讼时效期间从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第三者侵害时起计算。我们同意后一种观点。

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后,虽然是以自己的名义径直对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但其本质仍是承继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加害人依法所享受之时效利益,不因保险人代位行使而剥夺。第三者虽不能主张因被保险人之有保险金契约而受益,但亦不宜使之因此而受有不利。”所以该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当然应当以被保险人可以行使请求权为起算点。实践中,保险理赔可能会因为鉴定、诉讼等事由,拖延很长时间。保险人可以通过提示和敦促被保险人实施时效中断事由加以化解。

按后一种观点执行,可能会是正确的,但这些不利似尚不足以动摇诉讼时效制度,保险人完全可从以下途径加以化解。一是在保险合同条款设计上,可以参照英国货物保险单的“红线条款”,加入被保险人保护诉讼时效合理义务的内容,同时注意做好向投保人的明确说明义务。二是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理赔申请后,及时勘验现场,加快赔付进度,及早理赔。三是如不能在时效届满前完成赔付,取得代位追偿权的,可与被保险人协议,由其先行对第三者要求赔偿、提起诉讼或仲裁,使诉讼时效中断。

(三)保险代位权诉讼时效中断的特殊事由

如果就前述两问题均采纳前一种观点,即诉讼时效自保险人取得保险代位权开始起算2年,其对应的时效中断制度即不需设立任何特殊规则。而如采纳后一种观点,就需要考虑保险人、被保险人在保险代位权产生前、后的行为是否可以产生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相关词条

  • 代位求偿权

    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代位权

    代位权,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 代位原则

    代位求偿是指当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情况下,保险人在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有权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要求赔偿。

  • 保险人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 权利代位

    权利代位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损失而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在支付了保险赔款后,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利。

  • 求偿权

    求偿权是指在当权利、资源等因个人或集体而遭受侵害、损失的时候,所具有的要求赔偿的权利。

  • 代位物

    代位物是指抵押物因灭失、损毁或国家征用等原因而获得的诸如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抵押物的代替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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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2:4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