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是否还可以起诉要求分割财产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离婚之后,当事人仍然有权请求法院本着公平公正以及遵循法律法规原则的基础上,对共同财产进行合理的切割分配。
在这方面,夫妻双方应首先自行达成协商共识并签订相关协议; 然而若协商未能产生满意结果,则应由受理此案件的司法机构裁定如何处置共同财产,以期达到保护子女权益,维护妇女合法权利,并兼顾无辜一方利益的目标。 对于夫妻一方向家庭所负担的土地承包责任中的权益部分,同样应该得到相应的法律保障。 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夫妻双方取得的以下各类财产,视为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共属双方: (一)共同工作付出所获得的薪资、奖金及额外劳动报酬等; (二)通过生产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所赢得的收益; (三)智力财富成果转化成的衍生收益,如知识产权的获益等; (四)遗产的继承或他人赠与的财产,但需排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0六3条第3款所规定的情形之外; (五)其他依据法律法规确定属于共同拥有的财产。 在共同拥有的财产方面,夫妻双方享有同等的处置权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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