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于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建立之前,其中一方以自身全部资金购得房产并将所有权归属登记至己方名下之时,该笔购房交易可以被视为该方的个人财产。
由于房地产增值部分是整个房产价值中的一部分,因此并不应当被划归为夫妻共有财产。
当夫妻双方结束婚姻关系后,这部分增值收益应以自然人财产的名义进行分配,而无需被列入夫妻共有财产范围内。
然而,当配偶方参与到维护、管理或投资该房屋的过程中时,法官亦可根据其所作出的贡献程度来决定是否给予其相应的补偿份额。
关于此项具体的处理方式和结果,均须依据当地法律和司法机构的决定为准。
二、若该房产属于夫妻双方在婚后所共同拥有的财产,那么在离婚诉讼中,此房产以及其增值部分理应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并按比例进行分配,无需再逐项列出进行细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