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起诉离婚时贷款购买的车辆应如何处理是否需要共同偿还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车辆的所有权问题,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只有在婚姻关系正式结束之前,车辆才应该被视为一方的婚前财产。
然而,鉴于婚姻期间共同偿还贷款所产生的价值已经成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因此在离婚时,拥有车辆的一方有义务向对方支付其所偿还贷款的一半作为补偿。 其次,如果在结婚前,夫妻中的某一方单独签署了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且以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款,同时在银行申请了贷款,那么在婚后,这笔贷款就会转化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在这种情况下,当婚姻关系破裂时,对于不动产的归属问题,双方需要协商解决。 最后,如果在上述情况下,双方无法就不动产的归属达成共识,那么法院将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不动产判给产权登记的一方,而未偿还的贷款则将被认定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至于双方在婚姻期间共同偿还贷款所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在离婚时,应该依据相关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的一方向另一方提供适当的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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