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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婚内房产写的单独所有,离婚可分吗
分类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解答
律师解析:
依据是否发生在婚前或婚后购买房产这一条件,婚后购置的房产,即便其产权证书上注明归属为你一方单独拥有,原则仍然应被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之财产。相反,若房产明文记载其所有权仅归属于你个人,那么在涉及离婚问题之时,此房产并非需要通过分割权益的方式分给另一方,而是可直接归属给你个人所有。在面临离婚诉讼时,需要对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进行明确划分,至于其他财产类型,则无需进行分割处理,财产原本由何人持有,离婚后依然归属于原持有人。如果房产的所有权已明确标注为单独所有,那么它并不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因此在离婚时,无需对此类房产进行分割,而应直接将其归属于你个人所有,对方并无权参与分割该房产的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并不需要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割处理。只要在购买房产时,双方已经达成共识,明确表示该房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单独所有者,那么该房屋的所有权便自然属于单独所有者,无需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割处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均有权约定他们所获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方式,包括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多种选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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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 8:5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