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申请财产保全的前提条件有哪些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婚姻关系结束时,有关人士如欲提出资产保护请求,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首先,若夫妻中的某一方未经对方许可,擅自将共同拥有的财产进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或挥霍; 其次,当夫妻中有一方试图通过捏造债务企图占有、侵犯另一方所具有的财产时,针对上述情况,如果利害关系人认为情况已经迫在眉睫,倘若不能尽快申请实施资产保护措施,便可能导致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无法挽回的严重损失; 最后,当利害关系人有权主张采取资产保护措施的原因符合以上两个情形之一,且情势紧急,如不能尽快采取相关行动,将有可能令其权益受损。在此种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依法享有申请资产保护措施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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