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户主继承的乡下房屋拆迁安置房女方离婚能继承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夫妻离婚之际,其拆迁安置房原则上不应被视为属于配偶一方所应分享的资产。
这是因为拆迁安置房系通过产权调换的方式获取,本质上即意味着将某一方的个人财产转化为另一种形式,并未对原有性质产生任何实质性的改变。 因此,即便在评估价值的基础上进行了差价补足,这类经过改造后的安置房依然可以被认定为是原先夫妻一方的私人财产,离婚过程中对此类房产无需做出任何分配措施。 然而,当夫妻离婚之时,因为购买安置房时所得到的差价通常会被视为公共财产,相应地,离婚时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一方有义务向另一方就以公共财产支付的差额部分提供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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