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父亲再婚以前的公租房属于婚后共同财产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所谓父亲在再婚之前所拥有的房产,由于其并不属于夫妻双方之后的共有财产,因此不应当被视为是后者的共同产业所有。
这是由于该等房产乃是源自于某个特定个体的私有资源,其并未成为新的夫妻关系中的共同财产,其来龙去脉清晰可见。 更为重要的是,此种住宅房子既非在婚姻存续期间内,丈夫或是妻子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投资购买的资产,换言之其增值部分亦非夫妇二人共同拥有的财富。 因此,甚至连这些住宅房子的增值部分都不能被理解为是家庭中的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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