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巳判决一方给付折价款未付可拍卖房屋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处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夫妻双方都没有对婚后所购置的房产所有权提出主张,则人民法院将依循当事人的请求,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启动房屋拍卖程序,并以所得收益为基础,开展合理、公正的财产分割事宜。
鉴于房地产投资的特殊属性,即其无法像其他动产那样直接进行分割,故而通常需要先确立该房产在市场上的估值,再据此执行夫妻双方的权益分配。 纵观历史悠久的婚姻诉讼审判经验,我们发现实践中常常会遇到夫妇之间因对共同所有房产的真实价值产生歧义而引发的争端。 在这一背景下,法庭往往会针对具体情境和现存条件,量身定制相应的解决策略。 例如,倘若离婚之际,夫妻双方均表示无意索回其所居住的房屋产权,此时,人民法院将遵照双方的意愿,针对该房屋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然后利用得款去偿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后,再剩余部分用作二人共同财产的分割。 同样地,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出于房地产投资本身的固有特点,即其难以直接进行分割作业,所以,只有通过争夺产权或者获取相应的市值这种方式,才能实现最终的财产分配。 此外,需要重点强调的是,在审理离婚案件的相关法律事务中,我们考虑到各种复杂的现实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夫妻双方在涉及共同拥有的房屋的归属权及其价值方面未能达成共识,这在现实世界中并非罕见的现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六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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