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公积金怎么分割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夫妇们决定离婚之时,必须就双方的住房公积金进行充分且合理地商议划分。
在婚姻关系持续的期间内所积累的住房公积金,其所有权益实属双方共有的,因此夫妇二人必须通过适当方式达成协议,将此部分资金公平分配给任何一方,或者共同拥有这部分资产。 此外,夫妇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获得的以下财产均属于双方共有资产: 第一,工资以及由配合产生的奖金; 第二,生产经营所得到的收益; 第三,知识产权行使所创造的收入; 第四,继承或接受赠与得到之财产; 最后是属于共同所有的其余财产类型。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下类型的财产也应该属于双方所有: 第一,一方向个人投资所获得的利润;第二,男女双方实际上已经或者预期将会得到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第三,男女双方实际上已经或者预期将会得到的养老金和破产安置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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