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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约定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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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担保物权法》规定了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保全和消灭等基本制度,同时对担保物权的种类、担保范围、权利和义务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该法律解释主要解释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担保物权设立的条件和程序:解释规定了担保物权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包括担保物权的形式、内容、登记等要求,以及在不同情况下的设立程序和登记程序。
2.担保物权的种类和范围:解释对担保物权的种类和范围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质押权、抵押权、留置权等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以及担保范围的限制和担保物权的优先顺序等问题。
3.担保物权的权利和义务:解释明确了担保人和受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担保人的担保义务、受担保人的还款义务、担保人和受担保人的违约责任等。
4.担保物权的变更、转让、保全和消灭:解释规定了担保物权的变更、转让、保全和消灭的相关制度,包括变更、转让程序和登记要求、保全和消灭的条件和程序等。
5.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解释规定了担保物权适用的范围,包括在商事活动中的适用范围和在民事活动中的适用范围等。
总之,《担保物权法》及其法律解释对担保物权设立、变更、转让、保全和消灭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详细的规定,为担保物权的有效运用提供了法律保障。

约定担保物权相关词条

  • 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 担保物权竞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物权竞合是指同一财产存在着冲突的担保物权,这种冲突,主要体现为抵押权与抵押权的冲突,抵押权与质权的冲突,抵押权与留置权的冲突。《担保法解释》第79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 法定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法定担保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而直接成立并发生效力的担保方式。

  • 担保物权竞存

    担保物权竞存是指同一财产上存在数项担保物权,且其效力存在相互冲突的现象。当两个以上的担保物权并存于同一财产上,而该财产的交换价值又不足以清偿所有主债权时,数个担保物权之间的效力便发生了冲突,引发了哪一个担保权利应该优先实现的问题,即担保的竞存。换言之,这一概念既表明了数项担保物权并存于一物之上的客观现象,又隐寓了数项担保物权之间的效力争优或相斥的冲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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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2:2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