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房产怎么分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在离婚之事务中,涉及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之分配问题,双方应对此进行协商从而达成一致意见;若协商无法得出结论,则应交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详细状况以及对维护女方及子女利益原则的考虑进行判决。
2、对于此类夫妻共享的房产,原则上应该平均分配,但若具体处理方式因生产力发展需求与财产来源等因素而产生差异亦属合情合理。 3、对于不宜分开使用的夫妻共有房产,应根据双方的住房境况以及保护女方或者无过失方等原则,将房产赋予某一方所有。 在此情形下,获得房产的一方应当向另一方提供相当于所获房产价值一半的补偿。 如双方条件相同,应优先考虑女方的权益。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的居所是某一方所有的,若另一方以离婚后无适居地点为理由提出暂时居留的请求,经过核实确认其真实性且确有必要时,可依据实际情况予以批准,但最长居留期一般不应超过两年。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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