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买房写俩个人名字但是贷款由一方还的房子属于谁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先,我们需依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准则,包括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及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之规定,即在婚约持续期间的夫妻财产,除非双方另行协商设立非共同所有制,否则其大部分应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然而,这些法理主要都是针对婚后形成财产的争论点,而关于您所阐述的案例却是在婚前购置的房屋。 在论及婚前购置的房产时,由于双方在购房过程中殚精竭虑、相互配合,共同participate购买并且共同承担债务,因此,房屋通常会被认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然而,您的实际情形是虽然房产证上记名了两位当事人的姓名,然而金钱只有由其中的一位当事人负责偿还。 在此基础之上,关于这座房屋的产权归属,就需要根据双方在购买房产过程中的出资比例、还款情况,以及其他各种客观证据来进行精确的判定。 再者,我们必须认识到,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购买房产时签署了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明确地规定房产权利的归属问题,那么这份协议将会成为我们最终判断房屋产权归宿的重要依据。 如果在当时没有写下书面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模糊不清,那么双方可能不得不采取法律手段来解决这个遗留的争议。 总括来说,对于婚前购房、产权证上绘有两人的名字、但仅有一人偿还贷款的房屋产权之争,需要依据具体情形加以判断。 对此,我们强烈敦促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以便获得更加详尽的法律咨询意见。 同时,为防止类似矛盾和纷争再次发生,我们鼓励您在购房之前,就与房屋产权的另一半充分商榷,并签署具有法律效应的书面协议,明确规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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