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果分居满两年但财产没有分割怎么办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在离婚之时,当事人并未能对共有财产进行合理的分割,此种情况下并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当事人可以依据自身意愿随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对该等财产进行分割。而若在离婚过程中有资金遗漏未被分割的情形,为保证其权益,离婚后的两年内仍应处于诉讼时效期内,当事人可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对相关财产进行重新分配。以下是有关婚内财产分割的详细解答:
(1)参考《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之规定,夫妻之间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其平均分割权乃是基本原则,但由于考虑到现实生产生活所需以及财产来源诸方面的因素,具体的处理方式上也可以存在一定程度的区别。比如,对于专属于个人使用的物品,原则上应归属个人所有。 (2)关于夫妻分居两地且财产分别由不同的人进行管理和使用的情况,当离婚时,可将这部分财产分别归属各自管理和使用方所有; 如若双方在财务上存在悬殊状况,则多得财产的一方应当以相应价值的财产偿还另一方的差额部分。 (3)针对已登记结婚但彼此尚未共同生活、在婚礼中按照风俗习惯给付了彩礼,或是因为婚前的礼金支付导致对方生活出现困顿的现象,在离婚时,被请求方有义务返还相应的彩礼。 (4)倘若一方将夫妻共有的财产与他人一同合伙经营,那么其中所获取的入伙财产可以归属一方所有,同时对于分得该笔入伙财产的一方,应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同样地,对于夫妻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行业,离婚时亦应该从有利发展生产,以及便于经营管理的角度出发,进行合理的分割或评估作价处理。 (6)而在双方对于婚前一方所拥有的房产进行过修缮、装修、或原址拆除新建的情况下,虽然在离婚时尚未变更产权,但增殖部分中的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应当由房屋所有权人按照市场价格给予相应补偿。 (7)牵涉到借婚姻关系而获得的财物,在离婚时,倘若结婚时间较短,或者由于索要财物导致对方生活出现困难的情况发生,则可酌情考虑返还部分财物。 至于所得财物究竟属于索要性质还是赠与性质难以确定者,应参照赠与处理方式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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