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领证后男方全款买房算共同财产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领取结婚证书后购买的住宅是否被定义为共同财产,这取决于具体情况的综合考虑。
首先,关于婚后父母一方或者两方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的问题,如果购房行为是由某一方的父母单独进行,且房产所有权已登记在出资方子女的名下,法规可以认定这一行为实际上仅仅是对其子女的单方面赠予,因此这类不动产应当按照规定视为夫妻中的一方的个人财产。 而如果房屋是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并且所有权已经登记在一方子女的名下,那么这栋房产就可以被认定为由双方父母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所共有的,除非当事人另有其他约定的情况。 其次,如果婚后夫妻中的任意一方或者双方都参与了房屋的购置,然而房产证上仅有其中一方的名字,那么在此种情况下,此座房产仍然被归属为夫妻财富的共同组成部分,离婚时两人应当平等划分财产。 此外,如果夫妻间有人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情况,让第三方实现了善意购买,然后支付了相对合理的价款并办理完相关过户手续,那么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裁定该房属合法买卖,无法裁定原业主追回房产。 但是前提是,处置该房产确实符合家庭共同生活和居住的需求。 另外,如果妻子或者丈夫单方面擅自处置家族共同拥有的房产,给对方带来了价值损失,那么在离婚诉讼中,受害者可以提出赔偿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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