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单位分的福利房能分割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福利房在离婚过程中的分割事宜,具体可以按照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分析和处理:
首先,若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前由单位指派的福利房且已支付完全款费用,那么在离婚时,此房产将依据法律规定毫无疑问地归属其中一方;这个房产在此种情况下被视为此类人在婚前拥有的个人财产。 其次,若此福利房是在婚后购置,并且是用夫妻双方共同的财产付清全部款项,然后再按揭偿还贷款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此房产必须判定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因此在离婚时应当平等地进行分割。 再次,由于部分单位所分配的福利房并未颁发正式的产权证书,仅给予员工使用权和收益权,而员工也仅仅需要按照一定标准支付相应的使用费用而已;如果这类员工在离职之后,单位有权收回此房产;那么这位员工在离婚时只能享有此房产的使用权,其支付的使用费用则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夫妻双方共同的财产来予以公平分割。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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