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父母出钱付首付买房离婚怎么分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1.例如,在某案例中,一方的父母缴纳了该房屋的首次购置款,并且该房屋被登记在出资者子女的名下,同时这对夫妇二人都参与了还贷的过程,那么在离婚诉讼当中,通常情况下将会把这套房产判定给实际拥有者的子女,由其继续承担和偿还剩余未偿还的贷款。
然而,针对夫妻两人在婚姻期间共同偿还贷款部分的总额(包含本金以及利息)以及它们所带来的增值收益,由取得这套住房的一方对另一方作出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2.另一方面,假如在同样的情况下,一方的父母缴纳了该房屋的首次购买款项,但是这处房产却被登记在配偶另一方子女的名下,这种情形在普通的情况下,一般都被认定为是夫妻共有的财产,而并非仅仅登记方自己专属的财产。 这时,未登记方仍然具备平等的权利去要求对该套房产进行划分,除非父母方面已明确表明他们的赠与行为仅限于登记方,或者夫妻双方间存在着其他等级相反的约定。 3.另外,假如在相同的情境中,一方的父母缴纳了该房屋的首次购买款项,但是这处房产却被登记在夫妇两位子女的名下,这个情况应该被认定为是夫妇两位彼此的共同财产。 假使夫妇二人曾经有过约定,共同拥有这套房产,或者按比例来持有,并且进一步地规定了每个人所占有的份额,那么就按照他们当初的约定来享受这套房产的所有权。 如果夫妇二人未能提前约定共享房产的形式,一般被认为是两个人平分享有的共有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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