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陪送的车属于谁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的明确规定,婚前财产原则上属于婚前个人所有,即使是在结婚之后也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变为夫妻共有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1条对此亦有所补充说明,即除非有特殊约定,否则按照《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并不因此改变其归属性质。 如今,在现代社会的快节奏环境之下,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将女儿嫁出去之前,即将一部分财物作为陪嫁给女儿,这已经逐渐形成了一种社会习俗。 至于陪嫁财物的法律性质,实际上应当被视为女方亲属出于关爱和祝福之目的,所给予女方的婚前个人赠送礼物,理当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 倘若两人最终走向离婚,这笔财产仍然应该予以保留。 然而,假如是在结婚以后,女方的父母为其购置的车辆,一旦没有特别指明仅对该女方进行赠送的话,那么就应该认定为对那段婚姻关系中的所有伴侣的赠与,因而这类财物自然会被列入夫妻的共同财产之中。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相关法规的详细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以下方面的收入皆可视为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及各类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活动、投资行为所产生的各项收益; (三)各类知识产权带来的利润收益; (四)由合法继承人或赠予人所继承或赠予的财产,截止日期为止,只留给或赠予其中某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若一方以个人名义投资取得盈利; (六)在日常生活中两个人实际拿到或应当得到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失业后的安置补偿费用等。 除此之外,以下几类财产均应归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一)一方在婚前拥有的财产; (二)由于受到人身伤害而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三)在遗嘱或赠予合同中明确约定只留给或赠予特定一方的财产; (四)某个一方私人专用的生活资料; (五)其他理应属于特定一方的财产范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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