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买房的法律规定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在婚姻缔结前,如果其中一方已经取得房产产权并全额支付了购房款,那么这份资产将被视为该方的私人所有物,且将不会作为共有财产在离婚诉讼中予以分割。
2.另一种情形是,假设有一方在婚前行办理了贷款购房手续,由此使得房屋所有权落在其个人名下。 然而,婚后他们却需要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这笔贷款。 在此情况下,尽管房产在法律意义上仍判定为该方的私人财产,但是用于偿还贷款的那部分夫妻共同财产以及相关增值部分则应当在离婚的时候进行合理分割。 值得注意的是,还有其他的法律条款对此类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假如一方在结婚前就拥有了个人住房,婚后双方又协议将此房变为共同财产的话,那么这个原本属于该方的私人住宅便会在这种情况下转变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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