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冷静期可以不等三十天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离婚冷静期通常规定为三十天,这是由法律明确设定的强制期间,绝不可随意忽视或不等待三十天就直接办理离婚手续。
在离婚冷静期这段时间内,任何一方倘若心生反悔之意,都能够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请求。 只有当三十天的冷静期圆满结束后的三十日内,倘若双方都没有一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那么才会被视为自动撤回了离婚登记申请。 反之,倘若双方在三十天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领取离婚证,并且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查,确认符合相应条件,这时才会正式发给离婚证,从而解除婚姻关系。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是绝对不可以不等到三十天就完成离婚手续的,这一规定旨在给予双方充分的时间去冷静思考,避免因一时冲动而做出不可挽回的决定,以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后小朱想不等待三十天冷静期直接办理离婚手续,而小李则坚持按规定等待。后在冷静期内,小朱反悔想撤回申请,小李不同意,三十天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又对是否领取离婚证产生分歧。 案情分析: 1、小朱想不等待三十天就办理离婚手续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冷静期是法定强制期间,必须等待期满。 2、在冷静期内小朱虽可反悔并申请撤回,但需其单方面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小李不同意不影响其申请撤回的权利。 3、三十天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若双方不能共同申请领取离婚证,就会被视为自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