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三十天冷静期必须需要双方去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离婚的三十天冷静期有着明确的规定,并非强制要求双方都得前往婚姻登记机关。
从法律层面来看,当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的那一天起,往后的三十天时间内,要是其中任何一方改变了离婚的想法,不想离了,就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在这三十天的期间里,只要有一方没有到场,那么婚姻登记机关是绝对不会办理离婚登记这件事的。 而当这三十天的期限届满之后,双方就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 要是双方都没有去申请,那就意味着之前提交的离婚登记申请被视为撤回了。 所以说,在离婚的三十天冷静期内,不一定非得双方都去到婚姻登记机关。 但到了三十日届满需要申请离婚证的时候,就必须双方共同前往才行,这是法律对离婚程序的一种规范和保障,以确保离婚行为的慎重和合理。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决定离婚,他们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了离婚登记申请。进入30天冷静期后,小朱改变了想法不想离婚了,但小李坚持离婚。30天期满后,小李要求小朱一起去领离婚证,小朱拒绝,小李认为小朱必须去,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在30天冷静期内,一方改变想法不想离婚可以撤回申请,小朱有此权利。 2、30日届满时,领取离婚证需双方共同前往,小朱拒绝前往则无法领取离婚证,之前的离婚申请视为撤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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