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动产债权计划抵押担保的条件是什么?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一、不动产债权计划抵押担保的条件是什么? 不动产抵押设立要件主要包括: ①抵押人必须具备主体资格。即抵押人应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对抵押物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②抵押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从各国立法来看,并非所有不动产均可设定抵押权,根据我国《民法典》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下列不动产是不能作抵押的。 A、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的不动产; B、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具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C、已被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D、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动产; E、产权关系不清或有争议的财产; F、来自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动产; G、未取得合法权证的违法建筑物。 ③价值评估应该公允。抵押物的价值应该经过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做出合理公允的评估报告,然后根据评估的价值确定抵押率和担保价值; ④办理抵押登记。依照我国法律,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 注意:不动产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时,抵押权不设立,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二、《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不动产抵押合同成立即生效,但不动产抵押权需登记后才生效。不动产抵押合同何时生效,《民法典》实施之前有三种规定。一种规定自签订之日生效,一种规定为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还一种规定自公证之日起生效。《民法典》参照国际通行作法,规定以房地产为抵押标的物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生效:同时《民法典》对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其他附着物的抵押登记部门作了规定。但对登记期限登记费用等并未规定。实践中登记部门登记的抵押期限大都是半年或者一年,这样,使得抵押人要不断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和再次交纳登记费用,影响了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积极性。 在司法实践中,对不动产债权计划抵押担保的情况下,可以先后不动产抵押部门咨询,并按照规定的情况对相关条件进行认定,必须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办理抵押,如果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则是不可以进行处理的,具体情况由担保部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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