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超过离婚冷静期一个月怎么处理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离婚冷静期超过了一个月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如果双方还想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则需要重新向民政局提出离婚登记申请,然后再经过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期满后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让民政局对二人分发离婚证。 协议离婚要满足的条件: 一个是双方须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个是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 三个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并签订离婚协议书。 符合条件的夫妻需要携带相关材料证件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可以领取离婚证。 协议离婚需要的材料具体如下: (1)双方的结婚证等婚姻关系证明; (2)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身份证明;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5)《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协议离婚就是属于双方在协商好的情况之下到民政局进行办理,但对于办理了之后如果双方在三十天之内有意愿不愿离婚就可以到民政部门撤销,但前提也是需要有合法的理由,如果存在有重婚或者是有家庭暴力的情形,那么肯定是不能撤回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