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不支持拒交物业费的理由有哪些 |
分类 | 房产纠纷-物业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因不居住、未使用而拒交。
以房子还未居住,未使用物业服务为由拒交物业费,一般得不到法院支持。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1条 物业服务支出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等。 所以在购买房屋以后,不管住与不住,都应该交纳物业费。 2、物业服务质量(保洁、绿化等)不合格而拒交。 业主不能以物业服务质量(保洁、绿化等)不合格拒交物业费。 若是认为物业服务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业主可以依法追究违约责任,要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 服务质量不合格属于一般违约,不能直接完全不履行,因此拒交物业费得不到法院支持。 3、因在小区人身、财产受到损失而拒交。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如在小区内被人打伤,或者车子被偷等,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是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在管理上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业主不能以此拒交物业费; 若是物业公司在管理上存在过错,可以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同样的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 4、房屋流转已约定物业服务费缴纳方法而拒交。 房子出租后,业主与承租人对交纳服务费用都负有连带责任,不能推脱给对方而拒交物业费。 《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这里明确了业主与承租人对物业费的连带责任。 5、因房屋质量不好而拒交。 房屋质量不好,是业主和开发商之间的法律问题,物业管理费用是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法律问题,二者不能混淆。 因此以以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如房屋漏水、墙体脱落、玻璃破裂等为由拒交物管费的,一般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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