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民法总则解释的要点是怎样的 |
分类 | 诉讼仲裁-诉讼仲裁法规 |
解答 |
![]()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 中国《民法典》解释的要点是怎样的? 要点一:确立六项民法基本原则,并以“公序良俗”取代“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总则》: 第四条【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诚信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守法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绿色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要点二: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典》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要点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由10周岁降低为8周岁。 《民法典》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要点四:完善了监护制度。 1、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 《民法典》 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2、新增遗嘱指定、协议确定、书面确定监护人方式 《民法典》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3、新增国家监护兜底规定。 《民法典》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首先可以明确的告诉大家,在国家监控方面是新增的一项重点问题。还有就是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的能力,这一点也是非常重要的,除此之外,其他的解释要点在这里读给大家具体的阐述了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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