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郑州交房延期三个月了开发商是否犯罪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购买房屋时存在逾期交付的情况,通常情况下并不构成违法行为,而仅仅是一种违约现象。如经过恰当的催促后,卖方能够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如期完成交房工作,此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对逾期部分的利益损失进行赔偿;
然而,如果经过催促之后,卖方仍然无法在合理期限内交付房屋并未给出充分的解释和正当理由,那么在此情况下,买方则有权利选择解除买卖合同,所有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将由卖方全权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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