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深圳开发商故意延期交房是合法的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房产购置过程中,如若出现延迟交付房屋的现象,尽管这种做法本身并未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但却构成了违约行为。如果经过系统化的催促以及在合理期限内收到开发商全力以赴、全面履行承诺的积极响应,那么在此情形下,虽然买方无法直接撤销合同,但仍保留有权向开发商索求补偿因延迟交房而蒙受的损失之权利;
然而若是经过同样的催促之后,开发商仍旧未能在预定的期限之内完成交付手续,且未能给出恰当的解释或者理由来澄清这一情况,那么,依照目前的法律规定,买方便有权力请求终止合同时,所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亦应由开发商承担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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