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手房一房二卖过户纠纷如何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购房者不幸遇上房屋遭一房二卖的情况时,他们可以采取商议、仲裁或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所谓“一房二卖”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同时将相同的一套住房出售给了两位购房者,进而对这同一套住房与两名购房者分别签定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尽管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一物多卖,也没有因一物二卖而附带否认合同效力,只要合同能够满足法律所规定的有效条件便可视为合法有效。换言之,即便房主在先前已经签署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他随后再签署的第二份买卖合同也并非必然无效。因此,房主的“一房二卖”行为将会导致两份合同义务的产生,无论哪一份合同无法履行,房主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在两份买卖合同均为有效且各买受人都主张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根据已完成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买卖合同成立时间的先后顺序来确定权利保护的优先级,然而对于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来说,他们的权利并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关于一房二卖的房产归属问题,具体规定如下:
1.若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手续。在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手续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下,由于两份合同均未进入实际履行阶段,故应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作为判断依据。也就是说,哪一份合同的签订日期较早,便有权优先享有房屋的产权; 2.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手续,其中一份合同已将标的物房屋交付。在其中一份合同得到实际履行的情况下,这体现了卖方的真实意愿,且此种履行亦属合法履行,此时,已接房的一方即可获得房屋的产权,而无需考虑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 3.两份合同中一份已完成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无论房屋已交付至何方),那么已登记的一方将取得房屋的产权。鉴于房屋的过户登记属于物权变更范畴,依照物权优于债权的基本原则,先办理登记的一方在所有程序上都具有合同被确认为有效的优势,而未办理登记的一方只能选择向卖方提出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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