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交定金后收据丢了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倘若购房定金收据不幸遗失,那么当事人在此时可采取以下措施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首先,搜集并整理所有与此交易相关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以及通话录音等资料,这些都将成为有力的证据支持。 其次,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决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而定金合同则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时起正式生效。关于定金的具体金额,则应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商定;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其总额度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否则超出部分将无法产生定金的法律效力。若实际交付的定金金额高于或低于约定金额,均可视作对原定金金额的变更。 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当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了债务后,定金应当被抵扣为相应的价款或予以收回。反之,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未能按约履行债务或履行行为未达到约定标准,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同样地,若收受定金的一方未能按约履行债务或履行行为未达到约定标准,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必须向对方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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