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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查封房屋买卖纠纷怎么处理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在购房人察觉到房产遭受司法查封之后,应当立即与查封的执法机构进行联系,详细了解涉及案件的相关进展信息,并尽可能地搜集所有能够证明自身对于执行标的拥有合法权益的文件材料。在获得充分的证据和材料之后,购房人应向查封法院提交一份详尽的书面执行异议申请表。
2、当人民法院对购房人所提出的异议理由进行认真审查并得出结论时,如果认为理由成立,则会裁定暂停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工作;反之,若认为理由不成立且予以驳回,那么购房人若对裁定结果持有异议,并且认为原有的判决或裁定存在错误,可依据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申诉处理;而对于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事项,购房人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针对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诉讼。
3、在购房人成功获取到异议成立的相关生效裁决之后,便可以与查封法院进行沟通协商,商讨解除查封的具体事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第十五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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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 6:0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