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证售房起诉依据是什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对于涉及向普通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应交由被告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若被告方的住所地与其常居地并不一致,则应将案件提交至被告方常居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进行处理。而针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同样应由被告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若同一诉讼案件中的多个被告方分别位于不同的人民法院辖区内,且其住所地及常居地均在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辖区内,那么各个相关的人民法院都享有对该案的管辖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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