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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借名买房有风险怎么办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一)借用他人名义购置物业之前,务必对该名义购房者进行深入调查和了解。在决定借用他人名义购置物业之前,实际出资人必须对该名义购房者进行全方位的了解,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其个人的信用状况、行为举止以及人际交往能力等多个方面。如有可能,建议实际出资人要求名义购房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以便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实施隐名购房过程中,双方应签署明确的协议,明确约定双方仅构成隐名代理关系,而房产的所有权实质上仍归属于实际出资人所有。作为实际出资人,务必要妥善保存所有出资的相关凭证。一旦出现或可能出现争议,作为实际出资人,应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确定房产的归属权,防止房产被非法转移或被他人申请冻结及拍卖。
(二)当借用人以他人名义购置物业后,与登记人产生纠纷时,应如何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用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用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即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法院会予以支持。
然而,如果该房屋因为登记人的债权人申请查封或由于其他原因无法依照法定程序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涉及到善意交易的第三人的利益,则上述请求将不予支持。需要注意的是,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必须已就借用他人名义购置物业事宜达成书面协议,或者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借用他人名义购置物业的事实。
同时,借用人不得以其实际出资人为由,对抗善意的第三人,除非第三人明知或应当知晓该事实。
(三)如果一方当事人确实为购置物业出资,但却无法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借用他人名义的约定,应如何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却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用他人名义登记的约定,那么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请求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其选择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则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换句话说,在此种情况下,出资人只能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双方形成借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出资人只能收回借款及其利息,而无权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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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7 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