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违约交房多少日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各项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商品房的确允许延迟三个月的交付时间。如房产开发企业未能严格按照事先确定的日期实现交付房屋的承诺,首先,我们强烈建议您采取书面方式向开发商正式提出交付请求;
其次,倘若经过催告后的三个月合理期限内,开发商依然无法履行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那么作为购房者,您将享有权利要求撤销先前签订的购房协议,除非在此之前,您与开发商已经达成了其他关于交付日期的特别约定。 然而,在法律尚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未就此问题进行特殊协商约定的前提下,如果购房者已经对开发商发出了交付房屋的催告,那么解除权的有效行使期间应当自催告之日起计算,即为催告之后的三个月;反之,不论购房者是否曾经进行过催告,其解除权都应当在解除权产生之日起的一年之内主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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