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名买房归哪个部门所有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现行法律制度,房管部门认为,若购买者在购买房产之前已经明确约定了所有权的归属,应予以确认其有效性。
然而,针对涉及到经济适用房或其他保障性质住房的交易,由于这些房屋受到相关政策和法规的严格限制,且可能损害了广大符合购房资格的潜在购买者的利益,因此其通常被视为无效。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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