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怎么算欺诈销售行为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当涉及到销售现房产品时,有可能存在滥用行为,例如将低质量房屋伪装成符合标准甚至是高品质房屋来出售给消费者;
2.在销售现房项目时,一些公司故意掩盖房屋实际使用面积,借此谋求暴利; 3.有些情况下,一些普通合格房屋被误认为是优质工程成果,此类开发商以此来诈骗并获取优质工程所附加的额外费用; 4.当销售房屋时,如果明知道该房屋无法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仍然进行销售活动; 5.通过虚构最低售价、清盘价等具有欺骗性质的价格策略来进行销售; 6.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者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进行销售活动; 7.采用雇佣他人等手段进行欺骗性的销售引导; 8.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传媒对商品房进行不切实际的虚假宣传。
法律依据: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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