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纠纷查封如何办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通常而言,房屋查封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由法院向国土资源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发送查封通知函;其次,执法人员需展示法院颁发的工作证明文件,并根据具体情况实施相应的查封措施:如若查封对象为已经发放了房地产证的房屋,则需要向国土资源与房地产管理局档案室提交查册表格;如果被查封的标的物是预售商品房,那么就需要提供该预售商品房的交易情况表或者明细表;而对于土地的查封,则需要前往国土资源与房地产管理局档案室查询清楚土地所有权归属,并将查询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最后,由国土资源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查封申请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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