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抵押产权纠纷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房地产抵押权的获得需以完成相应的登记手续为前提条件。然而,通常情况下,房产的交易并不妨碍具有效力的抵押权得以顺利实现。作为抵押权人,有多种维权方式可供参考:首先,可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正常地行使抵押权;其次,还能与债务人共同协商,提议债务人提前偿还借款本息或者另行提供担保措施;再次,若因为抵押人转让抵押物业,或者由于抵押人本身的责任过错导致无法完成抵押登记手续,债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将转让得来的款项,优先用于偿还抵押权人的债务,或者将该笔资金进行提存处理;最后,如果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或者出现了其他可归咎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债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在事先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所主张的责任范围不应超出抵押权设立之初,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因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或者其他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不得超过抵押权能够设立时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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