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纠纷去哪里告状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有关房地产的争议应在房地产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处理。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具体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下的相关诉讼,将由特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1)因涉及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引发的纠纷,应由该不动产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2)在港口作业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则应提交港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予以裁决;(3)对于涉及继承权和遗产分配的纠纷,应当由被继承人在世时所居住地或是主要财产所有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任何形式的诉讼都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的起诉状,并且需要按照被告方的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如果确实存在书写起诉状困难的情况,也可以选择以口头方式进行起诉,但需由人民法院记录在案,并通知被告方当事人知晓此事。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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