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预售房认购合同怎么写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房地产领域,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成立须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在预售合同内必须详细载明商品房所在的具体地理位置、相应的命名以及所购房产的基本概况、销售手段、商品价格、支付货款的方式和时限、直至实际交付房屋的日期及其违约金等相关事项;其次,开发商或卖方需已成功收到购房者支付的全部款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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